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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赵某某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刑初字第134号公诉机关长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5年6月17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长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长子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贪污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卫瑞玲、书记员李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7日,宋村乡计生办拨付给村计划生育服务型宣传用款15000元。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尚未发生此计生费用的支出时,指使宋村溢获源电脑服务部的经营者赵某,虚开二支金额为6500元和8650元的收据,其审核后经时任村长索某某签字,将下拔的计划生育服务型宣传用款15000元非法占为己有。2015年6月1日赵将15000元已退还村。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中共长子县纪委、长子县监察局案件移送通知书、长子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收据等书证;证人赵某的询问笔录及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协助宋村乡政府从事计生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虚列支出将计生专用款15000元据为己有,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当庭将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贪污的犯罪数额15000元变更为7468元。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贪污计划生育服务型宣传用款7468元的事实及指控其犯贪污罪均无异议。被告人赵某某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书证销货清单扫描件、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发票联扫描件、收据扫描件各1份。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0日至2015年6月5日,被告人赵某某任村支书。2015年2月17日,赵某某收到长子县宋村乡计生办下拨至其村的计划生育服务型宣传用款15000元,后赵某某在经营长子县宋村乡溢获源电脑服务部的赵某处,虚开两支6500元及8650元的计生宣传费用开支收据报支,其中7532元用于村务开支,余款7468元占为己有。另查明,2015年6月1日,被告人赵某某向长子县宋村乡人民政府农村会计服务中心退交违纪款15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书证中共长子县纪委、长子县监察局案件移送通知书复印件、长子县人民检察院线索登记表、长子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证明2015年6月5日,中共长子县纪委、长子县监察局将赵某某涉嫌违法问题移送长子县人民检察院。同年6月17日,长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赵某某涉嫌贪污罪一案立案侦查。2、书证户籍证明,证明赵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3、书证长子县宋村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证明赵某某在村任职情况:2002年6月30日至2005年12月31日任村支部书记;2005年1月1日至2011年11月20日任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2011年11月20日至2015年6月5日任村支部书记。4、书证长子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专用收据复印件,证明2015年2月17日,收到宋村乡计生办计划生育服务型宣传用款15000元,经手人:赵某某。该复印件复印于长子县宋村乡农村会计服务中心。5、书证收据复印件2支,证明2014年3月4日、7月20日,溢获源电脑服务部收村印刷计生宣传手册等费用6500元及8650元,该2支收据上均签有:“审赵某某准支:索某某2015年3月9日”。该复印件复印于长子县宋村乡农村会计服务中心。6、书证销货清单扫描件、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发票联扫描件、收据扫描件,证明2015年2月10日,溢获源电脑服务部收村委打印复印款6632元,同年2月13日,长治市世纪园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收宋村乡村购买监控设备费用15900元。其中收据及发票联上均签有“审赵某某准支:索某某2015.2.15”。7、书证长子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专用收据复印件、山西省农村信用社现金缴款单(回单)复印件,证明2015年6月1日,赵某某向长子县宋村乡人民政府农村会计服务中心退交违纪款15000元。该复印件复印于长子县宋村乡农村会计服务中心。8、证人赵某的询问笔录,证实其经营的溢获源电脑服务部。是其开的向其出示的2014年3月4日,溢获源电脑服务部计生版面费6500元收据一支;2014年7月20日,溢获源电脑服务部计生印刷费8650元收据一支,两支是同一天开出的,是赵某某让其写的不一样的日期及钱款数额,二支收据上记载的交款事由不属实,开票的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在2015年春节后不久。(当时)赵某某说是计生上拨了3万元钱,先用这个钱还了以前欠其的账,还剩下几千块钱,说是计生款必须是计生用,就让其开了这两支收据,说是随后再把收据上的事情给做了。赵某某从其这里拿走了七八千块钱。9、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及情况说明,证明其2002年7月1日至今任村党支部书记,2006年-2011年期间任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主任职务。向其出示的2014年7月20日和2014年3月4日,开票单位是溢获源电脑服务部,金额分别为8650元、6500元的两支收据不属实,其虚开了这两张收据,把这个计生款取出来了。乡政府给了(其村)30000元,里面包括15000元的计生费,15000元的卫生费,去年村里面安装监控花了15900元,村委的收据6632元是一年在赵某处复印打印的日常费用,最终其从赵某经营的溢获源电脑服务部拿走7468元,占为己有。其将15000元退到了宋村乡会计服务中心。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利用其担任村支书的职务便利,在协助人民政府使用、管理计划生育服务型宣传用款过程中,将该款中的7468元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综合本案案情,被告人赵某某贪污数额不满一万元,在庭审中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已积极退赃,对其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赵某某退赃款746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赵 伟人民陪审员  姚素青人民陪审员  侯爱芝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