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林口县鸿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隋世彬供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口县鸿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隋世彬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林民初字第84号原告林口县鸿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学林,职务经理。被告隋世彬,男,汉族,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王永祥,男,汉族,无固定职业。原告林口县鸿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宇供热公司)与被告隋世彬供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鸿宇供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卢学林、被告隋世彬的委托代理人王永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鸿宇供热公司诉称:原告系林口县建堂乡供热企业,2012年被告租赁曹平建的综合商贸楼门市房开歌厅,建筑面积249平方米,由原告正常供热,然而被告一直拖欠供热费,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拒不缴纳,综上,原告认为,原、被告已形成了事实上的供热合同关系,原告履行了供热义务,被告有按时缴纳供热费的义务,根据《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之规定,十二月三十日之后不缴纳供热费的用户每天按照千分之一缴纳滞纳金,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供热费13173元(2013年欠供热费3586.5元、2014年欠供热费9586.5元),滞纳金6515.96元(2013年为2873.09元、2014年为3624.78元),共计19688.96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隋世彬辩称:被告确在2012-2013年供暖季节欠原告部分供热费,2013-2014年供暖季节因原告供热不达标,被告的歌厅就停业了,因此被告只同意给付2012-2013年的供热费3586.5元,不同意给付滞纳金,2013-2014年的供热费被告不同意给付。审理中,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举证如下:证据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份、税务登记证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1份。意在证明原告有供热的资金质,并且与被告之间形成了供热合同关系。被告无异议。本院认为,此份证据被告无异议,能证明原告具有供热的资金质,同时与被告形成供热关系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二,证人曹某出具的证言1份。意在证明2012年到2014年被告租证人的房屋开歌厅,取暖费由被告缴纳,取暖的面积是249平方米。被告有异议,认为证人没有出庭接受质询,证言无效力,且原���供热不达标,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本院认为,此证据被告虽有异议,但结合被告庭审中的陈述,能确认2012年-2013年、2013-2014年原告为被告连续两年实际供热249平方米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未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经过举证、质证、法庭调查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确定本案的事实如下:原告系林口县建堂乡境内的供热企业,林口县物价局批准其以商服用房每平方米38.5元的标准收取供热费。被告于2013年-2014年租用曹杰的门市房开歌厅,面积为249平方米,由原告向其供热。被告现欠缴2012-2013年度供热费3586.5元,欠缴2013-2014年度供热费9586.5元。其应缴纳滞纳金(2012年12月31日至2015年3月19日为3009元,2013年12月31日至2015年3月19日为4544元)。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有资质的供热企业向被告供热,被告接受其供热,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供热合同关系,庭审中被告对欠缴供热费的数额亦予确认,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给付供热费的诉讼请求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给付滞纳金有法可依,其请求被告给付的滞纳金不超出被告实际应给付的数额,本院亦予支持,被告以2013-2014年度供热不达标为由拒绝给付供热费,但未提供事实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黑龙江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隋世彬给付原告林口县鸿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2012-2013年度供热费3586.5元、滞纳金2873.09元,给付2013-2014年度供热费9586.5元,滞纳金3642.78元,合计19688.96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治宇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人民陪审员 代子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