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刑二初字第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温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二初字第0237号公诉机关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温某,无业。2015年4月17日被抓获并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开检诉刑诉(2015)4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史济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温某以其虚构的恩欧凯(苏州)防振橡胶有限公司的名义,编造欲从陈某所在的无锡市某机电有限公司采购一批价值2000000余元的设备配件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陈某的信任。尔后,被告人温某先后虚构公司出差需垫付出差费等事实,多次从被害人陈某处骗得人民币共计35000元。2015年4月17日,被告人温某在无锡市新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其家属赔偿被害人陈某人民币30000元并获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温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当庭宣读并出示的被害人陈某的陈述笔录和辨认笔录,证人乔某、华某、沈某、严某的证言笔录,部品采购同书、设备配件清单、无锡市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员工履历表、劳动合同书,苏州某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员工履历表、全日制劳动合同书,收条、还款计划,被害人陈某出具的收款凭证及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被告人温某的身份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温某当庭亦对上述事实作有供述,足以认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温某退赔被害人陈某人民币5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温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温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温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温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温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于百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效庆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