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民二初字第016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洪伟伟、汤曼曼、奚伟平、芜湖润地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洪伟伟,汤曼曼,奚伟平,芜湖润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二初字第01639-1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朱彤,行长。委托代理人:靳园军,安徽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迎,安徽盛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洪伟伟,男,1985年1月18日出生。被告:汤曼曼,女,1992年4月30日出生。被告:奚伟平,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被告:芜湖润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陈子武。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诉被告洪伟伟、汤曼曼、奚伟平、芜湖润地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需要,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王敏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徐行、人民陪审员杨晓云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敏代理审判员 徐 行人民陪审员 杨晓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月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