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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38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何江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江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滦民初字第3868号原告:何江涛,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号。负责人:李庆文,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何江涛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振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江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何江涛诉称,2015年7月16日0时20分,我的司机李亚林驾驶冀B×××××号牵引车、鲁R×××××挂号半挂车在迁安马兰庄行驶时与限高相刮,造成牵引车损坏的单方交通事故。牵引车车损经河北正鸿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赞皇分公司公估鉴定为40670元,我因此支付公估费1220元,另有施救费3000元,以上损失合计44890元。我作为冀B×××××号牵引车的车主,2015年4月22日将该车以李双江的名字在被告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车损险等商业险,该事故发生时我的司机及时报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现因保险公司理赔不合理,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我各项损失4489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唐山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冀B×××××号牵引车原车主为李双江,2015年3月9日李双江将该车转让给何江涛,签订了买卖车协议,并约定自转让后该车一切事务由何江涛负责。2015年7月16日0时20分许,何江涛的司机李亚林驾驶冀B×××××号牵引车、鲁R×××××挂号半挂车在迁安马兰庄行驶时与限高装置相刮,造成牵引车损坏的单方交通事故。牵引车车损经河北正鸿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赞皇分公司公估鉴定为40670元。因此事故何江涛支出公估费1220元、施救费3000元,各项损失合计44890元。经查,冀B×××××号牵引车在人保唐山公司投保了商业险,其中不计免赔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限额为254000元,被保险人为李双江。经本院调查,李双江承认该车上的保险权益已随着车辆转让,归车辆买受人何江涛所有。本案事故发生于上述保险期间,且驾驶人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均在合法检验期间内。上述事实,有驾驶证、行驶证、保单、出险抄单、损失公估报告、施救费发票、鉴定费发票、调查笔录、买卖车协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有答辩并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人保唐山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及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裁判。本案中,何江涛作为冀B×××××号牵引车实际车主及保险权益受让人,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车辆保险人人保唐山公司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相应保险险种及责任限额内,向何江涛履行保险赔偿义务。关于何江涛因此事故造成的损失,本院认定如下:关于车辆损失,何江涛依据公估报告主张40670元,该报告书系具备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合法出具,本院予以认定。关于鉴定费、施救费,何江涛依据鉴定费发票主张1220元、依据施救费发票主张为3000元,发票形式正规,真实合法,本院依法认定该两项费用数额。综上,本院认定本次事故给何江涛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0670+1220+3000=44890元。该损失未超出人保唐山公司承保车辆的商业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限额,人保唐山公司应予全额赔付。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何江涛保险金448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1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高振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金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