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东法执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周淑芬与鸡西市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淑芬,鸡西市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东法执字第547号申请执行人周淑芬,女,1950年12月13日生,汉族,退休工人。被执行人鸡西市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相春安,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林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执行周淑芬申请执行鸡西市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淑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民初字第9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200元、交付鸡东县鸡东镇乾宏家园A号楼2单元201室、乾宏家园A号楼3单元302室两栋回迁房屋。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民初字第95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重新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俊审判员 高玉明审判员 徐德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