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行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黄冬林与湘潭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不服行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冬林,湘潭市雨湖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雨法行初字第40号原告黄冬林,男,193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委托代理人黄翠泉,女,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告湘潭市雨湖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湘潭市橘园路85号。法定代表人李斐,局长。被告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湘潭市雨湖路292号。法定代表人何锋,区长。原告黄冬林诉被告湘潭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不服行政决定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9月28日、2015年9月29日向两被告依法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由审判员曾晖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周新、审判员罗家志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冬林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冬林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其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原告的撤诉申请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冬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曾 晖审 判 员 周 新审 判 员 罗家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 波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