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商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2015黄商初字第646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被告崔海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商初字第64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XXX。负责人张晓文,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奎国、林杜娟,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海兰,女,XXX出生,朝鲜族,住址XXX。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被告崔海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4元,免于收取(原告已预缴1124元,退还1124元)。如不服本��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晓玲审判员 赵玉京审判员 吕莉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