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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商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邹洪光,张青、毕广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洪光,张青,毕广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商初字第224号原告邹洪光,住黑龙江省。被告张青,住黑龙江省。被告毕广田,住黑龙江省。本院受理的原告邹洪光与被告张青、毕广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邹洪光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洪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洪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00元,减半收取14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春涛代理审判员  滕 飞人民陪审员  崔宏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