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特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朱堂银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特字第00129号申请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洪湖西路22号上丁企业公园7号SOHO商务楼一,二层,组织机构代码55203590-6。法定代表人纪文雯,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枫林,系原告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朱堂银,男,汉族,1969年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朱堂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XX路XX号XX幢XX单元XX的抵押房产,并就所得价款在贷款本金400万元及其相应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审查中,申请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申请费80元,由申请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员 姜凤伦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强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