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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南陵县航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仁高、赵仁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陵县宇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仁高,赵仁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040号申请执行人:南陵县宇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刘仁高,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赵仁弟,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2015)南执字第01040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仁高、赵仁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执字第01040号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希忠审判员  杭 军审判员  谢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宗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