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民初字第39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3944号原告陈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贺飞,科左中旗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赵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段凤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希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