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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民初字第39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3944号原告陈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贺飞,科左中旗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赵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段凤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希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