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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执字第2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熊某与谢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某,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靖执字第2111号申请执行人熊某。被执行人谢某。熊某与谢某为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熊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申请执行人熊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熊某撤回与谢某为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申请。执行员  戴乔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