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执字第2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熊某与谢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某,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靖执字第2111号申请执行人熊某。被执行人谢某。熊某与谢某为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熊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申请执行人熊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熊某撤回与谢某为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申请。执行员 戴乔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