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17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兴民初字第1778号原告赵某甲。法定代理人韦某。委托代理人江耀金,来宾市兴宾区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乙。原告赵某甲诉被告赵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延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韦某及韦某的委托代理人江耀金,被告赵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甲诉称,原告母亲韦某与被告赵某乙于××××年××月××日在兴宾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5年5月18日在兴宾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载明:“女儿赵某甲的抚养权归女方,男方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人民币)给小孩直到小孩成年,男方必须在每个月30日前把钱打入女方指定银行账号上。”现双方已离婚有三个月,被告赵某乙迟迟不履行诺言,拒不支付原告赵某甲生活费。被告赵某乙不顾亲生女儿的生活,拒不履行协议,有悖于良心和道德,更有悖于我国的相关法律。为维护原告的自身权益,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迫不得已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按照离婚协议每月支付给原告赵某甲生活费500元,直至原告独立生活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赵某乙辩称,原告所出具的离婚协议书并非被告的意愿,故拒绝履行该离婚协议,不同意每月支付原告500元生活费。经审理查明,原告母亲韦某与被告赵某乙于××××年××月××日在兴宾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5年5月18日在兴宾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载明:“女儿赵某甲的抚养权归女方,男方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人民币)给小孩直到小孩成年,男方必须在每个月30日前把钱打入女方指定银行账号上;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签字后生效。”双方协议离婚后,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的抚养费,但被告均予以拒绝。2015年8月3日,原告为追索抚养费诉至本院,请求本院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庭审中,被告表示,该离婚协议并非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胁迫被告所签,并提供了一份《广西农村信用社卡折对账单》和一份广西华垦集团华垦纸业有限公司的《处罚通报》予以证明。上述事实,有原告法定代理人的陈述、被告的答辩和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及庭审笔录在卷证明,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告在协议离婚时所签订的有关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给付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被告虽主张该协议系原告胁迫所签,并提供了两份证据予以证明,但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的离婚协议系原告胁迫被告所签。被告作为成年人,理应知晓签订该离婚协议的法律后果,该离婚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遵照履行。故原告主张按照离婚协议要求被告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某乙自2015年6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赵某甲生活费500元,至原告赵某甲独立生活止。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赵某乙负担。该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办理退费手续,由被告赵某乙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延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燕惠附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