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49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何代华与黔西南州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代华,黔西南州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4977号原告何代华,男,汉族,生于1968年9月16日,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何代文,男,汉族,生于1963年11月21日,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黔西南州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义市神奇西路附84号。法定代表人肖余良。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代华与被告黔西南州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代华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何代华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