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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第20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原告吕云波与被告运城市金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云波,运城市金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2077号原告:吕云波,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运城市金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葡萄园中四排三号。法定代表人:金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文斌,公司副总。原告吕云波与被告运城市金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秀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云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运城金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云波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5月25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购买原告销售复旦•国际时代广场×××号商铺一套。并于2012年5月25日交纳全额房款52000元。该合同约定,原告所购买的商铺于2013年10月31日前交付原告。但到期后,被告迟迟不予交付。被告当时宣传画册是承诺该商铺五证齐全、50年大产权、是十大重点工程。经查询被告所销售商铺在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更没有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条件下,便将该房屋预售给原告,系欺诈行为。故请求判令确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52000元及利息12168元(参考银行同期贷款月利息从交款日起止2015年8月份)。原告吕云波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据,拟证明原、被告签订合同及履行合同情况。二、被告宣传画册复印件,拟证明被告五证不齐全,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依法应为无效合同,被告系欺诈行为。被告运城市金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购房合同约定,如违约,应按购房款的5%返还违约金。另外,被告公司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被告运城市金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庭审中,被告就原告提交的的证据,进行了质证: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二被告认为该证据系复印件,无法确定其系公司的宣传册。法院听取了双方的质证意见,对原、被告无异议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予以认定。对于双方有争议的宣传画册复印件进行审查认证,该画册系宣传性材料,又系复印件,故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确认。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5日,原告吕云波与被告运城市金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运城市南风大道与复旦大道交汇处西南处复旦•国际时代广场×××号商铺一套。房屋价款为52000元,买受人同意一次性付款,双方签订合同当日付清所有房款。原告于2012年5月25日交纳全额房款52000元。该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3年10月31日将经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原告使用,但至今未交付。又查明:被告并未返还原告违约金。同时查明:截至2015年9月25日,被告对其开发的复旦国际时代广场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没有施工许可证。本院认为:出卖人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应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收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被告作为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原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原告未审查被告有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而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存在过错,其主张被告故意隐瞒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理由不足。因此,原告主张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吕云波与被告运城市金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2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二、被告运城市金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吕云波购房款52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5月25日起按月利率千分之六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吕云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1404元,减半收取702元,由被告运城市金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秀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若尧附:一、送达信息:法律文书 ( )运盐 字第 号 书 当事人 受送达人 送达人 送达时间 送达方式 上诉状递交地址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庭2005办公室 附:二、本案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应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由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