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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1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党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155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47、349号。负责人周海良,行长。委托代理人陆薇,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贺立群,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党军。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告党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南民初字第199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党军一次性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贷款本金32019.02元,支付截止至2014年1月24日的利息4942.41元,罚息517.43元,并按双方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及罚息的计算方法支付2014年1月25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所产生的利息和罚息;被告党军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312元;案件受理费79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党军负担。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书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公告期满后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9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郭继海审判员  陈振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