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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执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贵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权增学、何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贵莲,权增学,何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073号申请执行人何贵莲,女,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蒲城县农业局职工,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档子巷16号。被执行人权增学,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丁香小镇*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何明娟,女,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丁香小镇*号楼*单元***室。何贵莲申请执行权增学、何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05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贵莲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2015年3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支付案款22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及执行费320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权增学、何明娟长期在外,至今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此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退出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财产线索时予以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05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军洲代审判员 屈晓军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兴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