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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047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孙晶环与刘帮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04768号原告孙晶环,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刘帮炜,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晶环与被告刘帮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晶环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晶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照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晶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37.50元,退回原告337.50元。代理审判员 葛 菲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