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刑执字第038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顾明涛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顾明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3874号罪犯顾明涛。曾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7月19日被通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5日作出(2011)崇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顾明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0年1月29日起至2024年1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0月9日至2015年10月13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顾明涛,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顾明涛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顾明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顾明涛,在2015年7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36分。2012年10月、2013年9月、2014年7月、2015年6月四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悔改表现突出。罪犯顾明涛对判决没收财产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分级处遇评定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自报财产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退赃退赔履行情况说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顾明涛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罪犯顾明涛系二次以上故意犯罪被判刑、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未自觉履行财产刑,应当比同等条件下的其他罪犯适当少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顾明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12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