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6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胡本巨与胡本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本巨,胡本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600号申请执行人:胡本巨,男,1962年9月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被执行人:胡本传,男,1968年3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本院在执行胡本巨与胡本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04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胡本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胡本传存款2952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福彦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