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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5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东台市唐洋棉业有限公司与张卫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台市唐洋棉业有限公司,张卫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557号原告:东台市唐洋棉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252877-5,住所地:东台市唐洋镇黄海街28号。法定代表人:葛玉喜,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虹,男,汉族。被告:张卫东,男,汉族。原告东台市唐洋棉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卫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台市唐洋棉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台市唐洋棉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台市唐洋棉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受理费2658元,减半收取1329元,由原告东台市唐洋棉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礼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钰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