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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王忠与郑玉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郑玉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671号原告:王忠,男,1955年12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郑玉娴,女,1975年3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林大街165。法定代表人:张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小玲,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诉被告郑玉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忠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忠以告诉主体错误、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即25.00元,由原告王忠负担。审 判 长 李 赞代理审判员 徐 蕾人民陪审员 李国茹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朱清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