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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石×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times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127号公诉机关东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汉族,大学文化,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七监区副监区长。2015年8月7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东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东宁县人民检察院以黑东检诉刑诉(2015)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犯受贿罪,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丽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现已审理终结。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末至2015年初,被告人石×利用担任牡丹江监狱七监区副区长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七监区服刑犯人闫××3000元、侯××500元、罗××500元、邵××1000元、张××1000元,共计人民币6000元。石×收取上述人员钱款前后,对上述人员在劳动改造过程中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关照。石××将收受的钱款全部用于个人生活消费。2015年8月5日,被告人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检察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及立案决定书,证人周××、闫××、闫×、张××、候××、罗××、邵××、张××、王×、冯××证言,被告人石×的身份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表、公务员登记表及干部任免审批表,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七监区证明,执行通知书,退缴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系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犯受贿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石×经检察机关传唤,及时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受贿数额不满1万元,犯罪所得全部退缴,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段慧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