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商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潍坊鑫泽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来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鑫泽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来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商初字第654号原告:潍坊鑫泽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秋喜,经理。被告:山东来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显,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鑫泽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来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代理经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限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海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