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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松刑自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文香、XX伟犯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万林,李文香,XX伟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松刑自初字第2号自诉人胡万林,农民。被告人李文香,农民。被告人XX伟,农民。自诉人胡万林以被告人李文香、XX伟犯重婚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胡万林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胡万林自愿撤回自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准许自诉人胡万林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叶永青人民陪审员  丁加亮人民陪审员  叶根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晓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