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松刑自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文香、XX伟犯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万林,李文香,XX伟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松刑自初字第2号自诉人胡万林,农民。被告人李文香,农民。被告人XX伟,农民。自诉人胡万林以被告人李文香、XX伟犯重婚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胡万林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胡万林自愿撤回自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准许自诉人胡万林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叶永青人民陪审员 丁加亮人民陪审员 叶根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晓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