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刑初字第22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黑林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黑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刑初字第2287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黑林,农民。因盗窃于2011年12月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6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7月2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5)第2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黑林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庆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黑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王黑林至义乌市某镇某路8号五楼,采用插片开锁的方式进入大门左侧的房间,盗走被害人曹某存放在该桌子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312元,又从一红紫相间布袋内盗走黄金项链两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460元)。后被告人王黑林同样采用插片开门的方式进入该室隔壁右侧的房间,将被害人方某存放在一蓝色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65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一条黄金项链被被告人王黑林以人民币2980元的价格销赃,一条黄金项链被被告人王黑林丢弃。现有人民币1400元被义乌市公安局扣押。黄金吊坠一个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曹某。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黑林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曹某、方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价格鉴定意见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抓获经过,被告人王黑林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黑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黑林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黑林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黑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2016年2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元,由扣押单位返还被害人曹金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方 瑶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楼江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