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法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金有河申请执行马振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法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金有河,男,汉族,住大庆市。被执行人马振江,男,汉族,住安达市。申请执行人金有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振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5)安商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金有河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的房屋评估作价并正在进行拍卖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正在履行,申请执行人金有河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金有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振江民间借贷纠份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或有关案外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有关法律规定向本院提出异议或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审判长 李红星审判员 李凤林审判员 荣景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 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