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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34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袁恒诗与刘华侨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484号原告袁恒诗,男,1978年3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崔军生,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华侨,男,1989年1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亚辉,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恒诗诉被告刘华侨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发现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被告刘华侨在受让汇强快递在河南省中牟县发起成立河南汇强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期间与原告袁恒诗等人签订网点经营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因合同产生纠纷由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因该公司后因故未依法核准登记成立,原告等人现以发起人刘华侨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不能依双方约定的公司注册地确定管辖,应由被告刘华侨的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非被告刘华侨的经常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青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