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民三终字第007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胡翠华、孟艳等与淮南市维尔环卫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淮南市维尔环卫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胡翠华,孟艳,孟影,孟幻,孟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三终字第0072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淮南市维尔环卫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黄玮,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胡翠华,女,194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孟艳,女,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孟影,女,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孟幻,女,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孟恰,男,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上述五位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曹耿,萧县赵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淮南市维尔环卫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翠华、孟艳、孟影、孟幻、孟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的(2015)萧民一初字第02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耿青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张虹良、郜周伟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院按照上诉人淮南市维尔环卫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上载明的地址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开庭传票以原址查无此公司被退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现受送达人淮南市维尔环卫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不能证明在开庭传票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故可以视为开庭传票已经送达。淮南市维尔环卫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上诉人淮南市维尔环卫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青代理审判员 张虹良代理审判员 郜周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思嫚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