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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22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马海洋与段开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洋,段开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2238号原告(反诉被告)马海洋。被告(反诉原告)段开成。委托代理人蔺春,甘肃梓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海洋诉被告段开成、反诉原告段开成诉反诉被告马海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海洋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段开成的起诉,反诉原告段开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马海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海洋及反诉原告段开成的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马海洋撤回对被告段开成的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段开成撤回对反诉被告马海洋的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段开成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反诉原告段开成承担。代理审判员 曹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晓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