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执字第7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达雄与被执行人姚晖勇民间借贷纠纷解封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达雄,姚晖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751-1号申请执行人陈达雄,男,汉族,1991年6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被执行人姚晖勇,男,汉族,1976年6月16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陈达雄与被执行人姚晖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在被执行人姚晖勇已履行完毕全部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姚晖勇名下财产的查封、扣押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洋代理审判员 连品方代理审判员 冯文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俞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