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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执字第7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达雄与被执行人姚晖勇民间借贷纠纷解封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达雄,姚晖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751-1号申请执行人陈达雄,男,汉族,1991年6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被执行人姚晖勇,男,汉族,1976年6月16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陈达雄与被执行人姚晖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在被执行人姚晖勇已履行完毕全部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姚晖勇名下财产的查封、扣押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洋代理审判员  连品方代理审判员  冯文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俞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