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刑执字第0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冯全军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刑执字第01391号罪犯冯全军。现在江苏省彭城监狱服刑。2012年11月23日,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新刑初字第0463号刑事判决,认定冯全军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24日至2019年1月23日),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4月7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连刑二终字第00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1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彭城监狱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苏彭狱减建字第467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冯全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文化教员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服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冯全军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小结、认罪悔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帐、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等级升降审批表、罪犯监狱表扬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没收财产3万元已执行。本院认为,罪犯冯全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冯全军的刑期减去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连东审判员 刘 康审判员 胡晓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世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