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8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颜松林与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株洲车站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松林,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株洲车站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870号原告颜松林,男,195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株洲车站,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南路株洲车站站房主体。法定代表人王洪军,系该车站站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松林诉被告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株洲车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松林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株洲车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颜松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松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5元,减半收取903元,由原告颜松林承担。审判员 粟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