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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少民初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元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元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1081号原告元某。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元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元某于2015年10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元某撤回对被告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元某负担。审判员  许新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进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