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少民初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元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元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1081号原告元某。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元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元某于2015年10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元某撤回对被告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元某负担。审判员 许新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进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