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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二初字第005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诉倪川兵、高章霞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二初字第0054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鲁进,行长。被告:倪川兵,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高章霞,女,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诉被告倪川兵、高章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以倪川兵已经全部还款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承担。审判员  赵翔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