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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77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焦力源与西安市未央区西柏梁村村民委员会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力源,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街道西柏梁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7739号原告焦力源,男。法定代理人焦小东,男。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街道西柏梁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袁利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力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25元,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万丽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