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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51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邓宗勇与贵阳市云岩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宗勇,贵阳市云岩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5128号原告邓宗勇,男,生于1984年10月20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黄世国,男,生于1976年10月12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贵阳市云岩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毓秀路48号,组织机构代码214530699。法定代表人刘跃筑。委托代理人吴继德,男,生于1946年10月12日,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原告邓宗勇与被告贵阳市云岩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邓宗勇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宗勇撤回对被告贵阳市云岩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60.5元,由原告邓宗勇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丽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 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