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刑执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曾泽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执字第764号罪犯曾泽洪,化名曾泽刚,绰号小虎,男,生于1978年8月23日,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22日以(2003)德刑初字第0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曾泽洪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5000元(未支付)。被告同案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9日以(2003)川刑终字第30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改造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5日以(2006)川刑执字第13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8年7月15日以(2008)川刑执字第76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3日以(2010)德刑执字第78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2年5月21日以(2012)德刑执字第37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4年4月4日以(2014)德刑执字第19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5年10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曾泽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曾泽洪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泽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泽洪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1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刚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梓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