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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民初字第037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单慧东、杨连与周志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慧东,杨连,周志兵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3721号原告单慧东。原告杨连。被告周志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慧东、杨连诉被告周志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慧东、杨连于2015年10月30日以与被告周志兵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慧东、杨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4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单慧东、杨连负担。审判员  刘萍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喻 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