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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执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高风与青岛瑞丰气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凤,青岛瑞丰气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885号申请执行人高凤,女,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委托代理人郭西涛,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青岛瑞丰气体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臧玉华。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高凤与被执行人青岛瑞丰气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高凤于2015年7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崂执字第8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究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海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