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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59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重庆远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洪,刘先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远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先林,刘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5915号原告重庆远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337号平街第11楼。被告刘先林,女,1978年12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刘洪,男,1978年12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远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洪,刘先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远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远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远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洪、刘先林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