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初字第22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全洲诉胡洪艳、雷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2215号原告王全洲,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洪艳,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雷琳,女,1981年2月7日出生,蒙古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全洲诉被告胡洪艳、雷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胡洪艳、雷琳的银行存款43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原告王全洲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南路200号1号楼东4单元5层38号的房屋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胡洪艳、雷琳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33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王全洲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南路200号1号楼东4单元5层38号的房屋一套(0501026088)。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吕璐璐人民陪审员 李月芹人民陪审员 肖建设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龚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