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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初字第071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邹春梅与喻世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春梅,喻世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7150号原告邹春梅,女,1993年3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喻世中,男,1969年10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春梅与被告喻世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邹春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春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彦彦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 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