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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执字第12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彭文捷与黄元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法执字第1250-1号申请执行人:彭文捷。被执行人:黄元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江民一初字第15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规定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黄元华共有十个案件在我院执行,案号分别为(2015)江法执字第1241号、1242号、1243号、1244号、1245号、1246号、1247号、1248号。1249号、1250号。标的本金约65万元。经查被执行人黄元华名下登记有南宁市西乡塘区相思湖东路3号同人·西湖东郡3号楼3单元2808号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黄元华名下登记有南宁市西乡塘区相思湖东路3号同人·西湖东郡3号楼3单元2808号房,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定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义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