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雷波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某甲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雷波刑初字第9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雷波县人,无前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5年7月29日被雷波县人民法院拘留15日,2015年8月12日被雷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经由雷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8月25日由雷波县公安局对其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雷波县看守所。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0月13日以雷检公诉刑诉(201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年10月1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分别于2015年10月22日、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雷波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广峰、代理检察员周云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甲于2011年6月23日因工程投标需交保证金,便向凉山州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500000.00元,凉山州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借给杨某甲,杨某甲向凉山州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借条,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至2011年7月22日。借款到期后,经凉山州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多次催促还款,杨某甲拒不归还。2013年2月13日西昌市人民法院依法将杨某甲、杨某共有的位于雷波县锦城镇的房屋属于杨某甲部分予以扣押。2013年6月24日雷波县人民法院在被查封扣押的房屋及街道公告栏内张贴查封执行标的通告并当场告知了实际占有该房屋的住户。2014年7月,执行法官在西昌市找到杨某甲,告知其位于雷波县锦城镇城的房产处于查封、扣押状态,该被执行标的将依法进行拍卖抵债的相关情况。2015年5月13日,杨某甲在隐瞒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的前提下,和卢某甲、杨某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以16.5万元的低价出售被执行标的的一部分(位于雷波县锦城镇一幢楼房中的第四层西面一套房屋,面积138平米)给卢某甲、杨某乙。杨某甲未将所卖得的16.5万元房款用于偿还某公司,而偿还了其原来的债主刘某某及韩某某。杨某甲有能力偿还但拒绝偿还某公司借款,经雷波县人民法院多次询问及寻找杨某甲是否愿意履行生效判决,杨某甲回避、态度坚决,拒绝履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雷波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雷波县人民法院移送函、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12)西昌民初字第48号民事裁定书、(2012)西昌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西昌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审批表、省内跨市、县、区为头执行案件报送备案表、委托执行案件审批表、委托执行案件登记表、雷波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雷波县人民法院公告、通告、雷波县人民法院(2013)雷波执行字第18-6号、第18-10号、第18-7号执行裁定书、雷波县人民法院张贴通告照片12张、雷波县锦城镇房权证及证明,房屋登记缴费领证表、雷波县人民法院送达回证、公告、通知书、邀请函、移送被执行人杨某甲、杨某的房产进行拍卖的函、雷波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通知书、雷波县人民法院现场勘验笔录及拍照、关于对被执行人杨某甲、杨某住宅(雷波县锦城镇)进行第二次拍卖的决定、四川省盛世龙拍卖有限公司关于凉山州雷波县锦城镇住宅一幢拍卖会流拍函、雷波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执行笔录五份、调查笔录两份、委托书、房屋买卖协议两份、雷波县人民法院情况说明、证人卢某乙、杨某乙、卢某甲、宋某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雷波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情况说明、拘留决定书、拘留通知书回执、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私下出售执行标的中部分房屋的行为,破坏了标的房产的完整性和可处置性,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庭审中辩称房屋被其私自变卖后,自己主动到法院来投案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不属实,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甲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2017年7月28日止)。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杨晓彬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呷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