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27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初字第2721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郎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赵杰,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与被告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保权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经媒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郎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郎某丙。结婚之初两人感情尚可,自2013年冬季以后两人渐渐疏远,感情开始变淡,没有共同语言,两人协商离婚未果,为了孩子原告勉强维持。2015年9月初,因感情不和原告再次提出离婚,被告打了原告两个嘴巴。被告的行为深深伤害了原告,原告只得带儿子回到娘家生活,夫妻感情以彻底破裂。共同财产房屋四间,五征汽车一辆,摩托车一辆,分家产生的债务3万元;无共同债权。综上,原告认为原、被告间的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共同生活中逐渐产生矛盾,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已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郎某乙归被告抚养,儿子郎某丙归原告抚养,被告负担两子女抚养费差额部分;共同财产、共同债务依法分割。被告辩称,一、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原告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不是事实,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经过充分了解,慎重考虑后,自愿登记结婚的。婚后原、被告一直和睦相处,夫妻感情非常好。原、被告生育两个子女,为了不至于草率离婚留有遗憾,也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二、希望原告能审慎处理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撤回起诉,共同创造美好的生活。被告愿意以最大的诚意来挽回双方的婚姻。如果原告对被告有不满意的地方,或生活有不顺心不如意的地方,双方可以进行沟通,被告完全可以为了原告及子女,尽最大努力完善自己。综上,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虽目前婚姻出现了危机,但被告愿意以最大的努力挽救原、被告的婚姻,也希望法院能给原、被告一个重归于好的机会,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通过网上聊天相识,相识后两人感情很好。原、被告于2009年6月19日定亲,××××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长女郎某乙,××××年××月12生育长子郎容彬。2015年9月3日,原告带着长子郎某丙离开被告家回到娘家居住至今。原告称生完第二个孩子之后原、被告因性生活不和谐导致感情破裂,最初原告让被告治疗但被告不治,称自己没有毛病,现在这么长时间过去了,原、被告的婚姻已经没有挽回的余地了。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被告愿意以最大的努力挽救原、被告的婚姻,也希望法院能给原、被告一个重归于好的机会,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开庭质证认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后经自由恋爱而结婚,具有较为牢固的婚姻基础。共同生活期间育有两个子女,理应增进彼此间的夫妻感情。庭审中原告称系被告的性功能有问题而导致原、被告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张,因原告未举证本院不予采信。如被告身体确有××,原告应积极支持被告治疗,被告亦应主动医治,而不应急迫地以结束夫妻关系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原、被告如能互相尊重、多加理解、沟通,完全能够化解生活中的矛盾,双方完全能够有和好的可能。同时,被告表示出尽自己的最大努力来弥补夫妻间的感情裂痕,要求给被告一次机会。故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保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子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