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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29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世林与刘岗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965-1号申请执行人张世林,男,1984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岗,男,1987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张世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478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刘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20元。执行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被执行人刘岗同意将其诉高瑞琴、韩换朵一案中已保全冻结的被告韩换朵在银行的存款29180元扣留支付申请人。下欠部分由被执行人刘岗从2015年7月份起依次每月月底前偿还申请人500元,直至给付完毕止。申请人自愿放弃全部利息。由被执行人刘岗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20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47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彦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