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知民初字第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宿迁市洋河镇名品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知民初字第0094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靖,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迁市洋河镇名品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徐淮路。法定代表人丁百全,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宿迁市洋河镇名品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故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宿迁市洋河镇名品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宿迁市洋河镇名品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 庚代理审判员 孙艳艳代理审判员 殷志浩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晓璇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