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刑执字第03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郭晓杰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晓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3532号罪犯郭晓杰。现江苏省丁山监狱服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3日作出(2011)相刑初字第00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晓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继续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23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分别于2012年10月31日、2014年7月25日作出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均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1月14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0月9日至13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郭晓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晓杰,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郭晓杰,在2015年7月被评为宽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53分。2015年2月受到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判决所处罚金及继续退赔均未履行,也未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郭晓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判决所处罚金及退赔均未履行,应酌情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晓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2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健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 关注公众号“”